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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13 17:50:06   信息来源:365体育在线投注欧洲板   浏览次数:

  为了促进各市、县(区)、各部门、各工业园区、各企业按照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部署和工业三年强攻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龙头,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全省经济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
  工业崛起奖励,共设立四类奖项:年度贡献奖、园区发展专项奖、"优强企业"专项奖、"三年强攻"专项奖。
  (一)年度贡献奖
  1、评选对象:分别以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市直工业、县(市、区)工业为评选单位。考评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二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所属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三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所属企业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所属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六是财税贡献增加额大。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5000万元以上;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500万元以上;县(市、区)工业企业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以上;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须比上年增长8%。
  3、奖励标准: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5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0.5万元;设区市市直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5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县(市、区)工业企业以上交税金比上年增长10%且增加2000万元的最高值为基数,每超额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其中消费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若当年消费税占上交税金总额60%以上时,上交税金增幅按8%计算;奖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奖励。
  4、奖金来源:
  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的奖金由省财政拨付;设区市、县(市、区)的奖金50%由省财政直接拨付,50%由同级财政拨付。
  5、奖金分配:
  奖金总额的55%用于奖励有贡献的纳税企业法人代表;45%用于奖励纳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其他有功人员。奖金的具体分配由各获奖单位自行确定。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只予表彰,不发奖金。
  (二)园区发展专项奖
  1、评选范围:全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公共服务基本完善;
  二是有一定产业特色,招商引资成效明显;
  三是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积极推行环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注重环境保护,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注重发展循环经济;
  四是园区布局合理,有较为完善的环保基础设施,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五是安全生产有保证,入园企业当年不得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3、奖励原则:
  (1)设立"工业园区单项第一名"奖项
  对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主营业务收入、上交税金、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工业增加值六个指标,按照当年总值和每平方公里值各占50%进行排序,分别评出六个指标单项第一名,授予"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第一名"、"工业园区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名"、"工业园区上交税金第一名"、"工业园区出口创汇第一名"、"工业园区安置就业第一名"、"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第一名"称号,并分别奖励20万元。
  (2)设立"工业园区六大指标综合先进单位"奖项
  在上述六个指标分别排序的基础上,再按照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主营业务收入、上交税金各占20%,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各占15%,工业增加值占10%进行综合排序,评出前20名,其中国家级及设在设区市的工业园区取前5名,设在县(市、区)的工业园区取前15名,授予"工业园区六大指标综合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奖励30万元。
  4、奖金来源及分配:
  奖金由省财政统一拨付,具体分配由各获奖单位自行确定。
  (三)"优强企业"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所有工业生产企业。
  2、评选条件(入选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当年实现盈利;
  二是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企业职工收入有所增长,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四是企业发展后劲增强,重视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
  六是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七是当年被省政府评选为优秀企业家所在的企业优先评选。
  3、奖励原则:
  按主营业务收入和上交税金各占50%综合排序,位于前列的企业授予"江西工业优强企业"称号,予以通报表彰。
  (四)"三年强攻"专项奖
  1、评选对象:全省工业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园区、优势产业或新兴产业主管部门。
  2、奖励原则: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工业企业、集团公司,授予"江西省工业'三年强攻'突出贡献奖",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的工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工业园区,授予"江西省工业'三年强攻'突出贡献奖",并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园区、优势产业或新兴产业,授予"江西省工业'三年强攻'突出贡献奖"(其中优势产业或新兴产业获奖对象为该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奖金来源及分配:
  奖金由省财政统一拨付,具体分配由各获奖单位自行确定。
  二、评奖程序
  (一)由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 )、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本办法评选条件的参评单位和奖项,在次年3月底以前向省工信委申报。
  (二)由省工信委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南昌海关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和奖项组织评审。
  (三)经评审符合受奖条件的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
  三、其它事项
  (一)各奖项的申报和考评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二)本办法自2011年度开始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赣府发〔2008〕3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