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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将破"玻璃门"

发布时间:2012-12-17 15:12:49   信息来源:365体育在线投注欧洲板   浏览次数:

  作者: 司建楠
  很长一段时期内,"玻璃门"、"弹簧门"这些非市场因素形成的投资屏障,令民营企业,特别是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有苦难言。在近日召开的2009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穆虹的讲话让民营企业看到了新曙光。
  穆虹表示,党中央、国务院2009年将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作为保增长、扩内需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按照国务院要求,发改委着手研究起草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前正在酝酿推出新一轮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
  据透露,发改委正在与国务院管理部门积极研究通过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股份制改造,企业业主招标,特许权转让,政府采购,制定优惠的税收和信贷政策,以及政府补贴政策,为民间资本进入扫清障碍。"我们的目标是:新一轮的政策措施,要积极稳妥,但必须有创新,有明显的突破,并且要尽早推广。"穆虹强调。
  引导、扩大民间投资利于"保增长"
  在过去的一年中,民营经济为我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穆虹坦言,要继续保持我国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有赖于进一步激发国内经济增长的内升动力,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回升,经济复苏和市场信心的逐步恢复使民间资本投资意愿有所增强,但受到市场不确定因素和企业利润下滑的影响,加之一些体制、机制的障碍,民间投资尚未有效启动,投资增长的可持续性面临考验。
  对此,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观点鲜明:国家应把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作为经济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黄孟复表示,2009年,在遭受国际金融危机重创的情势下,我国民营经济化挑战为机遇,再次凸显抗逆性强的特点,依然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为我国经济率先回升向好、顺利实现经济增长"保八"目标做出了重大贡献。
  2009年1~11月,我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的私营企业投资达到32668.6亿元,同比增长35.0%,高于全国3个百分点;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达18.8%,高于全国8.5个百分点。
  目前,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半以上来源于民间投资。截至2009年11月,我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当中,国有控股投资占43.6%,私营控股投资占40%以上,全部民间投资占56.4%。在制造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等传统服务业中,私人控股投资比重已经超过60%,全部民间投资已达70%~80%,已经成为这些领域发展的主要动力来源。
  同时也要看到,民间投资在一些亟须扩大投资、加快发展的产业领域,比重还很低。200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私人控股投资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只占13.6%,在金融业只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只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只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只占6.6%。
  民间投资在这些产业领域之所以不高,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行业准入限制。专家认为,只要放宽市场准入,民间投资将在这些行业领域发挥与其在制造业和传统服务业中一样的加速发展作用,其潜力十分巨大。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不仅可以保证制造业和传统服务业的快速稳定发展,而且可以加快能源工业和运输、通信、金融等重要服务业的发展步伐,进而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增长。
  黄孟复建议,把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着力点。一是改进政府投资方式,充分吸引和有效带动民间投资,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坚持政策引导与尊重市场相结合,减少直接行政干预,更有效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三是全面贯彻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坚决打破"玻璃门"和"弹簧门",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四是将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纳入国家大企业大集团发展战略,支持其进一步做强做大,充分发挥其在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五是改变金融资源不合理流向,建立公平公正的金融服务体系,努力满足小企业对信贷的有效需要;六是以扩大就业、鼓励创业为主旨,改进和完善民营企业财税支持体系。
  化解行业垄断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
  事实上,自2005年国务院出台"非公经济36条"以来,我国生产要素的市场配置程度不断提高,民间投资领域已进一步拓宽。然而,在一些领域,民营经济面前还有一些看得见却进不去的"玻璃门",或进去了又不得不在非市场因素干扰下被迫退出的"弹簧门"。
  至今,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在一些重要的方面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些部门出台的配套措施隐隐可见各自的部门利益要求,有的政策相互掣肘,有的规定形同虚设,导致相当部分民间资本缺乏有效投资途径。
  专家认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应切实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民间资本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严禁针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深化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明确民间资本准入相关垄断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操作方法;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改变以准入规定为主的事前监管模式,采用以规范行为为主的事中监管和以法律制裁为主的事后监管。
  目前,民营投资准入难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传统的垄断行业,如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品批发以及物流等行业和领域。民营企业希望在投资准入上有所突破。
  针对如何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的障碍,完善法规和政策措施,为民间投资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的问题,穆虹表示,发改委将破除行业垄断,扩大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发改委正在与国务院管理部门积极研究通过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股份制改造、企业业主招标、特许权转让、政府采购、制定优惠的税收和信贷政策,以及政府补贴政策,为民间资本进入扫清障碍。
  穆虹表示,发改委等部门将加强政策引导,改善民间投资的发展环境。即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把握好力度、节奏和重点,继续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并发挥好引导作用,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将科学界定投资的范围和领域,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继续推进和深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逐步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为民间投资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体制机制、政策优惠、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强化、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出台保障其应有权益的配套措施;将引导民间企业按照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要求,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积极参与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做大做强;继续完善境外投资和促进保障体系,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建立健全政府服务与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营造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地宣传民营企业的奋斗经历和创业精神。
  针对民营企业家普遍关注的、对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的问题,穆虹表示,这需要政府各部门加快思想观念的转变,加快职能的转变,在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时,及时制定和公开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政策措施的规范性,操作性、配套性和透明度。
  "中小企业融资难"多年来一直是热点话题。全国政协委员、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表示,他今年"两会"提交的提案内容只有一个,就是"如何鼓励商业银行做小企业贷款"。这份名为《关于"鼓励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相关政策建议"的提案》具体内容包括银行税收优惠、指标监管、不良贷款核销等多方面细化措施。图为民生银行大厦。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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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松绑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是必然趋势
  《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近日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中英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研讨会上表示,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已基本形成。周学东透露,本次通则修改建议对超出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贷款最好不要界定为非法。目前央行6个月至一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5.31%,那么月息超过1.3%,年息超过21.24%即高于现行基准利率的4倍。
  而此前央行于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民间短期信贷利率大多"超标"
  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称,在《贷款通则》的修改过程中,各方争议也很多。"对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民间借贷)问题,我们打算承认现实,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尽可能让它阳光化,要给它松绑。"但在总的方向上,利率市场化是必然的趋势。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必将取消对贷款利率的限制。周学东透露,本次通则修改建议对超出4倍以上的最好不要界定为非法。
  根据目前的规定,央行只是对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进行限定,并未对贷款上限做出规定。同时现行的法律规定认为,对于在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的予以司法保护。
  但事实上,目前很多的民间短期信贷利率都是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目前央行6个月至一年的贷款基准利率为5.31%,那么月息超过1.3%,年息超过21.24%即高于现行基准利率的4倍。据悉,在春节前夕由于银行信贷收紧,民间贷款利率飙升。一些民间贷款月息涨到1.8%,有些甚至涨至2%。尽管如此,民间贷款公司的生意依然兴隆。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劲科表示,目前发生借贷法律纠纷时,法院只会判决贷款人归还借款人本金和低于4倍贷款利率的利息,其他利息被判无效。
  一家民间信贷公司负责人对记者透露,即使业内的贷款利息普遍超基准利率4倍,但在合同上,利息仍在4倍利率以内,额外利息则附加到了各种品目繁多的费用中去。因此看起来,这些借贷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对民间融资有指引作用
  目前民间借贷的规模不容小觑。周学东以浙江省举例,截至2009年底,该省民间借贷的存量规模达6000亿元。
  上述贷款公司人士认为,预计该条例出来对现行的民间借贷市场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因为在条例出来之前,民间借贷市场已呈此现状,而且避开了法律的监管。但是他并不认为以后贷款公司就可名正言顺地在合同上将利息提至超四倍。因为法院很难评估贷款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签订这样的协议。从海外利率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看,即使合同年息是100%,法官也会只判贷款人偿还20%多的利息。
  但是这个条款可以令更多有闲置资本的人考虑民间借贷这一行为,毕竟监管层正打算正视这一行为的存在。在银行信贷紧缩的今年,更多的人会考虑资金成本和回报率而进入民间融资这一渠道。
  而徐劲科表示,《贷款通则》出来后如认为超4倍利息不属于非法,那么这只是对贷款利率市场化有促进作用,也令部分的民间借贷逐渐阳光。但即使如此在现行法律中,超过4倍的贷款利率一旦发生纠纷还是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
  广州另外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人士表示,无论修改与否,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只是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率约定不受现行法律保护而已。而对高利贷是在任何国家都是禁止或者不鼓励的-----但多高的利率为"高利"?四倍的认定是否合理?这些都值得深入研究。
  (□王梅丽)